事实证明,这种观点的确有其存在的土壤。
据荆楚网报道,在湖北省国资委省国有企业第三监事会主席王运清跳楼自杀之前,湖北国资委已有两官员被调查。三精制药董事长刘占滨跳楼之前,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自杀之前,其同事因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孔垂柱在死前更是深陷私生活放荡淫乱并罹患艾滋病的传闻中。
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愈演愈烈,群众欢喜鼓舞,官场风声鹤唳,这或许给心虚官员们增加了精神压力。
对于这类或许有问题的官员自杀,有关方面的确有责任追究调查。金羊网评论质疑得合情合理“自杀,是对谁的解脱呢?与其说是对官员‘精神抑郁’的解脱,倒不如说是对‘全家幸福’的丢车保帅。”
不论生前如何,一死的确起到了“遮百丑”的作用。据新浪网整理,32例事件中,仅有2例官员非正常死亡后,官方给出了调查结果。一例是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蒙万庭酒后猝死,对组织和参加宴请的人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经济赔偿。另一例是河北邯郸市邯山区工业信息化局崔元林涉嫌卷款携逃途中遭遇车祸后,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
其他30例官员死亡之后,官方要么无动于衷,要么一纸声明继续调查,之后还是不了了之,这种处理方式占了总数的93.8%。
事实上,如果该官员在生前确有违纪违法行为,即便自杀也无法一了百了,依然会被开除党籍,而被证实的非法所得,经过审查后,都会没收后上缴国库。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虽然死亡会对案件调查取证带来难度,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法院判决前当事人死亡的,需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贪腐官员生前的非法所得就不用被追究。
用时评人汤计的话来说,“官员无论是何种原因自杀,有关部门都应该多问个为什么,匆忙之下盖棺论定就会中了自杀官员背后“大鳄们”的奸计。贪官即便是自杀了也要追查到底,也要将贪污国家的财产没收、充公,不能让其家人或同盟钻法律的空子。”
(风雅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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